成立目的
一、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近岸永續發展基金暨電力開發協助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所成立長期永續的社區共榮計畫。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位於彰化縣外海距岸約18公里,兩風場總裝置容量為600 MW,於2024年全數併網,穩定提供台灣65萬家戶20年以上乾淨永續之電力。
三、本基金於彰芳西島離岸風場開發階段成立,於2021-2024年執行本基金之前導計畫-近岸永續發展與基金,支持彰化沿海六鄉鎮公所各項環境友善、弱勢及長者關懷及提升社區發展等計畫,執行4年共支持超過55項計畫,直接間接之累積受益人次超過20萬人次,更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多項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
四、延續2021-2024年近岸永續發展基金:沿海六鄉鎮特別基金之影響力,期待在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營運的生命週期內,擴大與彰化縣內鄉鎮公所、社區團體、學校、農漁會、NGO等單位合作,讓本資源得以創造更多價值,讓彰化更加的美好宜居。.
五、
本基金經費來源包含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自主成立之「近岸永續發展基金」及參考電業法及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之「電力開發協助金」
申請資格
一、申請單位應為彰化縣政府所轄之一、二級機關及彰化縣內之鄉(鎮、市、區)公所、學術教育機構、農會、漁會及經政府核准立案之本國籍非營利機構和團體(下稱「申請單位」)
經費用途及限制
一、
申請目的應與下列事項相關
1. 環境友善及生態保育
如:淨灘、公共空間清潔、商家減塑計畫、友善農法、街道綠美化、流浪動物結紮行動、當地特有種保育機制建立、動植物救援行動、棲息地修復等
2. 促進漁業發展
如:漁業轉型計畫、漁法改良計畫、養殖技術提升、友善海洋漁法開發、漁貨產品開發、漁業觀光計畫等
3. 在地文化保存、活動及展演推廣
如:地方廟宇文化傳承、街道走讀、在地表演團體遠征等
4. 環境/藝文教育推廣
如:邀請劇團展演巡迴、影展、環境講座等辦理
5. 校園或圖書館設備、教材資源提升
如:學校球隊耗材補助、圖書館設備汰換提升、課後輔導補助、多元課程講師邀請等。
6. 促進地方物產觀光等量能
如:在地物產推廣記者會、風土餐桌、季節限定活動、地方嘉年華等
7. 社會福利及提升居民福祉
如:長輩供餐計畫、長青歌唱比賽、長青運動會、健康保健課程、社區社團活動等
8. 弱勢關懷
如:弱勢獎助學金、弱勢家庭假日餐點補助等
二、
經費不得用於以下事項
1.
經常性人事費用(講師費用不在此限)
2.
租賃或買賣不動產之費用(場地費用不在此限)
3.
投資、政治、選舉、賭博、集資、募款及聚餐活動
4.
政治獻金
5.
各項稅捐、徵收稅、補(賠)償費、罰緩、油費、電費、瓦斯天然氣、網路、水費。
三、
每申請單位每年度得申請經費上限原則為新台幣50萬元。
四、 本基金受理之申請案執行期限以一年為限
五、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有權酌定最終贊助金額,參酌標準包括但不限於受益人數、活動規模、預期效益之程度、活動性質有助在地居民或居民之程度、近2年內辦理實績、當年度各申請單位所獲贊助金額及歷次成果或歷次累計已受贊助金額之多寡等。
申請程序與文件
一、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可依照本申請辦法,以公文或電子郵件檢具申請文件(附表一、二) 向本公司指定窗口(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西路369號10樓之1;電子郵件:TW-inquiry@cisc.dk,並副本ych@cisc.dk 及
yce@cisc.dk) 提出近岸永續發展基金暨電力開發協助金申請。
二、申請及計畫執行期間:
1. 每年度7月1日~8月31日 (若遇例假日延後至下一辦公日) 準備及繳交申請資料
2. 若於申請截止日前欲更改資料,可電子郵件及電話提出抽換修定,截止日之後,不得更改任何資料。
3. 計畫執行期間:一年為限,申請當年度10月1日至隔年度9月30日止
三、應備文件(詳附表一、二、三、四):
2. 申請單位簽署之條款同意書
3. 個人資料告知書
4.收款帳戶影本
四、 若有相關問題請與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彰化辦公室聯繫諮詢:
聯絡窗口 :詹羑律 地方關係資深經理/ 陳韻伃 副理
電子郵件: TW-inquiry@cisc.dk,並副本ych@cisc.dk 及yce@cisc.dk
電話: (04)7625318#1403, 1401
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華西路369號10樓之1
審查及計畫執行程序
一、資料審查
1.
由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彰化辦公室依申請單位所檢附之申請資料進行第一階段審查。
2.
有資格文件不齊全者,通知申請單位1周內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技術審查
1.
本基金系成立審查委員會,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及專案內部人員擔任審查委員,依據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近岸永續發展基金暨電力開發協助金管理及評核辦法審查辦法辦理。
2.
本公司原則將於申請提出當年度9月底前完成辦理審核會議,並於委員會後二週內以電子郵件或公文通知申請單位是否獲選及其受分配之金額。
3.
獲選申請單位應於收受通知二週內,開立第一期款領款收據(50% 核定之金額)及提供銀行帳號資訊(含存摺影本),以紙本方式郵寄至本公司,並通知所載聯絡窗口。
4.
本公司原則將於當年度10月中前撥付第一期款項予獲選申請單位。
三、執行成果報告/尾款收據
1.
繳交時間:獲選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繳交執成果報告。
2.
執行成果報告形式:請填妥成果報告表格 (附表四) 並以電子郵件及紙本連同收據寄至上所載之聯絡窗口。
3. 尾款(50%)收據請申請單位以紙本郵寄至彰化辦公室(彰化市中華西路369號10樓之1),本公司確認成果報告內容無虞後,將於30日內撥付計畫尾款。.
四、申請項目執行
獲選之申請單位獲配第一期款後,始得按申請表所述內容執行項目。
五、
申請項目變更或終止
執行前確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如工作項目、實施期間及地點、經費項目之變更等),須於核定之申請表所載之計畫執行日期前二周通知本單位申請變更。變更申請應敘明原申請項目內容、申請經費及變更理由,並以附件形式檢附更新之申請請表。備妥變更相關文件,並經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核定之申請表內容執行時,不在此限。
三、如有核銷資料不齊全之情形,應於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完畢,逾期恕不受理,亦不撥款。
四、如審查執行成果報告時,發生與原定計畫有嚴重不符,或有經費挪作他用,抑或繳交資料不足,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就前述事實函覆並電洽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就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通知內容,限期補正資料。
第二章 配合事項
一、申請單位應自行負責地方協調事宜、場地租借使用、申請項目執行等相關作業。
二、申請單位應逐一填寫相關申請表所需內容及提供審查所需資料,若有資料填答或準備不全者,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彰化辦公室將電話通知申請單位補件。
三、申請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相關支出憑證應登載成冊。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申請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申請單位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涉訟或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申請單位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律師服務費等因訴訟衍生之一切費用。
五、申請單位執行計畫所有之圖表、文字、影、音、像等相關資料及所得之成果資料,應填具申請單位資料提供條款同意書(附表二)授權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作為公益上用途無償使用。申請單位應與其人員及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享有本權利。
六、自申請專案年度結束之翌日起,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得隨時抽核已結束申請案之支出憑證,若發現抽核憑證與經費動支明細表不符、不實或造假。不符、不實或造假憑證金額累計達該案申請金額10%者,停止次年度申請權利。
七、申請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得駁回申請以及停止未來申請權利:
1. 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基金。
2.
撥付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
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等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
4. 未經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同意,擅自變更申請項目或未依核定之申請表內容確實執行,經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計畫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者。
5. 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6. 推動成效不佳且與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7. 其他違反本辦法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8.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八、活動及計畫實施地點應符合公共消防安全空間,同時應考量參與民眾之整體安全及緊急事件之應變處理。